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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干部实绩考核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荆州市绩考网 | 发布时间:2017-05-18 00:00:00



荆州市干部实绩考核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为树立“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导向,做好省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落实规范《关于运用个人实绩考核系统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的意见(试行)》(荆组文〔2013〕14号)中的“六个挂钩”,充分发挥干部网上晒实绩、考实绩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任用、奖惩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投身壮腰工程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荆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把实绩考核结果转化为年度考核等次

第一条  干部年度考核是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干部实绩考核是对干部工作绩效的考核,能客观反映干部敬业精神、职业操守、工作表现,是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干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得分由个人实绩考核、分管工作考核、民主测评三部分加权得出。

个人实绩考核得分,由平时6次考核结果加权得出。

分管工作考核得分:正职领导干部的得分为本地本单位绩效考核得分。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参与班子分工或兼任科室(股室)负责人职务等其他领导干部的得分,为所分管单位(科室、乡镇、股室)考核加权得分。

民主测评采取量化方式,以德廉为主。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组织干部在荆州市干部实绩考核系统上开展。

第三条  县级干部年度考核得分构成:

县(市、区)党政正职考核得分=本地绩效考核得分×20%+实绩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20%;

县(市、区)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检“两长”考核得分=本机关在当地绩效考核得分×20%+实绩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20%;

县(市、区)党政副职考核得分=分管工作得分×10%+实绩考核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20%;

市直单位党政正职考核得分=本单位绩效考核得分×40%+实绩考核得分×40%+民主测评得分×20%;

市直单位副职考核得分=分管工作得分×20%+实绩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20%;

其他县级干部(有分管工作或兼任正科实职)考核得分=所负责部门工作得分×20%+实绩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20%;

其他县级干部(无分管工作或没有兼任正科实职)考核得分=实绩考核得分×80%+民主测评得分×20%。

第四条  干部年度考核等次意见,一般根据年度考核得分高低,在不突破本地本单位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统筹研究,分层、分类提出。

优秀等次,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在同职务层次干部中以15%的比例确定。绩效考核“优秀单位”的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以提高到20%。

基本称职等次,年度考核在本单位同职务层次干部中排名靠后,得分75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且民主测评得分在75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经组织考察认定的。

不称职等次,年度考核在本单位同职务层次干部中排名最后,得分60分以下,或民主测评得分在60分以下,经组织考察认定的。

因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其余干部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五条  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原则上包括实绩考核、分管工作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实绩考核权重不得低于50%。

县(市、区)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由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把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干部实绩档案、实绩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动议干部看实绩。在动议时,单位应提供干部近三年来的年度实绩考核排名、年度考核得分及等次、干部电子实绩档案,到组织部门沟通。

拟动议提拔或重用为领导职务的对象,一般应当是:工作实绩突出;近三年年度实绩考核得分均在85分以上,或三年总分在同职务层次干部中排名二分之一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等次,或年度考核得分均在85分以上。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获评市直单位“实绩突出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动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干部考察环节核实绩。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时,要核实干部的实绩及一贯表现,严肃查处虚报实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强化对干部考核的平时监管,每双月考评后,及时对实绩优秀干部(优秀比例为30%)的月度自荐实绩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要汇报干部实绩情况。


三、把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监管、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加强干部日常监管。干部平时实绩考核排名靠后,且得分未达到75分的,由其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对其谈话提醒。

第十一条  干部实绩考核结果是干部评先表优的依据之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单位或推荐单位在确定或向上推荐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综合性表彰对象前,要分别向市绩考办或其他绩考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凡年度实绩考核排名在二分之一以下的干部,不得作为表彰对象。

第十二条  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其干部绩效工资发放可与实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  干部年度实绩考核排名最后、得分未达到60分的,由其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职调整。


四、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托荆州市干部实绩考核系统,认真开展干部实绩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干部实绩电子档案,并充分利用系统功能,为干部教育、监督、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督导本办法的落实,主要领导要带头参与,做好考核结果分析,及时调整考核评委及其打分权重,做到结果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