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学习交流 > 重要文件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荆州市绩考网 | 发布时间:2018-07-12 00:00:00

 

 

荆绩考发〔2018〕5号

 

关于修订《荆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荆州开发区:

根据实际情况,现对《荆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荆绩考发〔2015〕4号)作出修订,将修订后的《荆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州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7月11日


荆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履职尽责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市、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推动各县(市、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按照省委“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一个意见、四个办法”精神,以及省委《关于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健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评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绩效考核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中央、省委、市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和“推进器”作用,激励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勇当多极排头兵, 共抓大保护,复兴大荆州,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群众检验的政绩。


第三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激励争先;坚持科学管理,注重实绩;坚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


第四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绩效考核对象为8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荆州开发区领导班子。


第五条  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进行。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考核、对口评价和社会公众形象测评。目标考核是考评工作的基础,主要包括“五位一体”基础目标、市委市政府专项目标、地方特色工作目标三个方面。对口评价是市直一级单位对县(市、区)部门业务工作落实情况的评价,反映县(市、区)各项业务工作状况。社会公众形象主要指各地的工作业绩、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和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勤政廉政等情况的社会认同度。

适时开展实地调研座谈,掌握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落实的活情况,印证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方法,目标考核、对口评价和社会公众形象测评的权重分别为80%、5%、15%。“五位一体”基础目标、市委市政府专项目标、地方特色工作目标分别按80%、15%、5%的权重计入目标考核得分。


第八条  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绩效考核工作,市绩考办负责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指导和年终考核组织。各县(市、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抓好本地履职尽责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目标制定与管理


第九条  “五位一体”基础目标、市委市政府专项目标、地方特色工作目标按年度制定并下达。


第十条  “五位一体”基础目标包括经济建设指标组、政治建设指标组、文化建设指标组、社会建设指标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组,以省委省政府考核我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各项工作目标为主体,并结合我市实际,增加部分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后劲、结构方面的指标。


第十一条  “五位一体”基础目标制定依据以下方面:

(一)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下达的绩效考核年度目标;

(二)荆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荆州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四)荆州市县两级常委会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

(五)荆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纳入绩效考核的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五位一体”基础目标制定按以下程序:

(一)市直责任部门对相关指标提出目标要求;

(二)汇总目标要求,形成体系;

(三)审查确定;

(四)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执行。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专项目标由市绩考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召集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提出。


第十四条  地方特色工作目标是各县(市、区)自主提出的代表地域特色和产业特点,体现本地长远发展和差异化发展的重心工作、重要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目标。地方特色工作目标制定按以下程序:

(一)各县(市、区)集体研究,初步申报;

(二)专班评估论证,统筹选定;

(三)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目标。


第十五条  实行目标管理。各地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职能单位、部门、责任人,实行目标控制,抓好督办落实。坚持每季度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市绩考办分季度通报各地绩效考核重点指标完成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工作进度抽查,平时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打分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工作目标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市委、市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部署较大调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次年1月初,各地进行自查自评,将绩效考核自查自评报告、绩效考核成果报告、加扣分佐证资料报市绩考办。


第十八条  对各地定量指标完成情况,采取“先进指标法”算分。以目标值为参照,以上年底完成情况为基础,计算本年度增量和增幅,增量和增幅各按50%权重算分。


第十九条  对各地工作要求和定性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直目标管理责任单位、专项工作牵头单位制定考核办法,年底实施量化评分。市绩考办按一定权重汇总计分。


第二十条  对地方特色工作目标的考核,由市绩考办会同市直相关业务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年底组织市直各单位开展县(市、区)对口部门业务工作排名评价,各地综合排名情况折算得分纳入考核。

 

第四章 社会公众形象测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形象测评采取特定对象纸质测评和网上测评方式进行。纸质测评参与对象包括市“四大家”领导、市级“两代表一委员”和本地居民企业代表;网上测评参与对象包括市直一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市直公务员代表、各地“四大家”领导班子成员、乡镇科局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干部。市“四大家”领导、市级“两代表一委员”、市直一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市直公务员代表测评权重分别为20%、10%、20%、20%,本地“四大家”领导班子成员测评权重为15%,本地居民、企业代表和乡镇科局主要负责人、基层干部测评权重为15%。


第二十三条  测评设“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类别,前四类计分系数为1、0.8、0.6、0.3,“不了解”不计票不计分。

 

第五章 实地调研座谈


第二十四条  实地调研座谈是定性考核了解县(市、区)党政班子和市管领导干部现实表现、掌握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形式。


第二十五条  年底组建考核专班到各县(市、区)实地调研座谈,听取各地“四大家”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场办党委书记和其他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实地调研座谈后,形成对党政班子和市管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材料,作出定性评价,将结果纳入到对地方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评价之中。

 

第六章 加、扣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表彰每项加0.2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每项加0.5分,受到中央、国务院综合性表彰每项加2分,受到国家部委表彰每项加0.25分。县(市、区)工作在省直部门组织的全省行业会议上作经验发言的,每项加0.25分,在国家部委组织的全国性会议上作经验发言的,每项加0.5分。


第二十八条  各地提供加分事项佐证资料,市绩考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比例折算计入总分。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或者单项工作受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属实,或发生影响地方形象、经济发展的较严重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每件次扣1分。

向市委、市政府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大事故情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件次扣2分。

“四大家”领导班子成员出现重大违法、违纪的,每件次扣2分。


第三十条  扣分依据由市直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市绩考办审核认定后,按比例折算计入总分。


第三十一条  市绩考办征求有关“一票否决”职能单位意见,对出现的“一票否决”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三十二条  市绩考办汇总各地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提出3个左右优秀县(市、区)表彰建议,报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可和市委常委会审定后,通报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任务,且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区,通报整改。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实行“三挂钩”。

(一)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挂钩。各地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视同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分管工作得分,按40%权重计入其年度考核得分。同时,各地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按不同权重计入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得分。

(二)与市管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挂钩。优秀县(市、区)的市管干部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可以达到20%;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市管干部年度考核评优比例不得超过10%。

(三)与党政领导班子调整挂钩。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获评优秀县(市、区)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优先重用;连续两年绩效考核排名靠后,且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没有完成的,党政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度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